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赣州**有限公司、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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