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与被告仙游县盖尾镇义店村民委员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自愿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戴**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