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莆**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游县**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仙游县**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仙游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万八千一百六十元,由原告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