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与被告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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