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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限公司与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限公司诉被告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6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林**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肖**所有的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的房屋(产权证号: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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