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山东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6月1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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