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鲁**限公司济阳分公司诉被告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O15年11月26日以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鲁**限公司济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89元,由原告山东鲁**限公司济阳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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