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三**有限公司与济南交**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天民三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山东三**有限公司与济南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济南交**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08)天民三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本案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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