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济南雅**有限公司与济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济南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济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了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45000元及利息。未执行45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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