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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马德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及理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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