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及理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济南雅**有限公司与济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兰彩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徐**等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济南建**责任公司与山东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孟**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高红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济南汇**有限公司与晟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殷**与平阴县东阿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济南**工程公司与济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