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邵**与被执行人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限内无法执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济*五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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