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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白**限公司与章丘市双**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白**限公司因与被告章*市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白**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被告章*市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4年原、被告经口头协商,由原告为被告建设农贸市场。经近一年的施工,农贸市场建成。除已付部分工程款外,经结算尚欠原告工程款60余万元。经多次还款,截止2014年12月27日,被告欠原告374053.55元。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374053.55元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所欠工程款村委会账面上都有记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2004年原、被告经口头协商,由原告为被告建设农贸市场。经过近一年的施工,农贸市场建成,经双方结算工程总造价80余万元。据被告账面记载,截止2014年12月27日,被告欠原告工程款374053.55元。另,2013年7月20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万元,未从账面上扣减。被告实际欠原告工程款354053.55元。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违约金。

上述事实,由被告出具的证明、原告出具的收条及当事人陈述为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建设农贸市场,工程竣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应按结算值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章**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济南白**限公司工程款354053.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6元,由被告章*市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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