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张**与江苏中**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济**委员会(2014)济仲裁字第103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张**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张**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济中法执字第346-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被执行人江苏中**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开办单位江苏中**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
经查,两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济**委员会(2014)济中裁字第1033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