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黄*、王*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元,由原告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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