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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有限公司与济南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济南建**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济南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建**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天**有限公司的起诉。反诉原告济南天**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反诉被告济南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建**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济南天**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济南建**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济南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3370元,减半收取216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济南建**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23400元,减半收取11700元,由反诉原告济南天**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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