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历**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济南历**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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