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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济阳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济**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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