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济南诚**限公司与济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2)槐民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5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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