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限公司、山东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槐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槐执恢字第1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