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有限公司、被告绿地地产(济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限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086元,减半收取6604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