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鲁**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道办事处西吴家**员会、被告济南市市中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吴**、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鲁**限公司经本院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529元,减半收取11264.50元,由原告山东鲁**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