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目前证据不充分、需要补充证据,暂时申请撤诉,保留下一步诉讼的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山东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45元,由原告山东**)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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