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华**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华**有限公司以原、被告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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