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济南市槐荫区闫千户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济南市**街道办事处闫千户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欲与被告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600元,减半收取34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