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济南市**街道办事处闫千户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欲与被告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600元,减半收取34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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