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有限公司与山东省**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做出的(2005)历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申请执行人山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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