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特**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济南特**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特**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济南特**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90元,由原告济**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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