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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刘**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刘**、被告中**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未预交案件受理费5500元。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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