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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总公司与中建八**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与被告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以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49元,减半收取3974.50元,由原告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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