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济南**程有限公司、李**、济南市**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范某某以经济困难,无能力继续诉讼为由,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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