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垛**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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