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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垛石**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垛**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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