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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同智**有限公司与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同智创新能源**限公司诉被告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工程地点为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开发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地点为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虽然原、被告约定如发生争议由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本案应由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行移送)及《最**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本院应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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