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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韦*与被告肖**、索**、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韦*以被告已经偿还其款项为由,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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