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韦*与被告肖**、索**、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韦*以被告已经偿还其款项为由,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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