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邝**与被告张**、济南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邝**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邝**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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