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冷**诉被告山东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冷**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冷永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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