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位学猛诉被告东营**限公司、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两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位学猛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营**限公司、梁**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位学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位学猛撤回对被告东营**限公司、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位学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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