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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学猛与东营**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位学猛诉被告东营**限公司、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两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位学猛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营**限公司、梁**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位学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位学猛撤回对被告东营**限公司、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位学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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