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申请执行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金融、房管、国土、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为本金40744.5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第七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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