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昌**限公司诉被告淄博**来水公司、淄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昌**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淄博**来水公司、淄博**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昌**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淄博**来水公司、淄博**司银行存款400万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