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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淄**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诉被告淄**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3.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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