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博**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以无力缴纳鉴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淄博市博**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3.00元、保全费1170.00元,均由原告淄博市博**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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