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齐**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高**、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高**,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山东齐**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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