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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枣庄市**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筑**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枣庄市**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XX于2015年10月18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王XX称,枣庄**民法院查封了位于枣庄市市中区经济开发区长江路2号枣庄开**有限公司宿舍东单元2楼东户的房屋,王XX曾为枣庄市**发有限公司垫付3万余元,开**司至今未还。法院的查封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因此,案外人王XX要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中国建筑**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枣庄市**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查封了枣庄市**发有限公司位于枣庄市市中区经济开发区长江路2号枣庄开**有限公司宿舍东单元2、3、4层的房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中,法院享有执行权,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可以依法进行处置。案外人王XX同枣庄市**发有限公司存在债务纠纷,可以通过诉讼来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不能仅因同被执行人存在债务纠纷这一理由对抗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财产的执行。因此本院对该处财产的查封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未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案外人的异议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王XX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枣庄**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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