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枣庄市**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筑**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枣庄市**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于2015年9月20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张**称,枣庄**民法院查封了位于枣庄市市中区经济开发区长江路2号枣庄开**有限公司宿舍东单元2楼西户的房屋,而该房屋已经由开**公司奖励给了张**,并由其装修使用。法院的查封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因此,案外人张**要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中国建筑**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枣庄市**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查封了枣庄市**发有限公司位于枣庄市市中区经济开发区长江路2号枣庄开**有限公司宿舍东单元2、3、4层的房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必须经过依法登记,方能发生效力。案外人张**对法院查封的房屋并未进行登记,因此不能对抗法院的执行。本院对该处财产的查封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案外人的异议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张**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枣庄**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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