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天丰高空建筑防腐维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东**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山东东**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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