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与被告淄**限公司、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于2015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8.50元,由原告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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