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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江苏九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董**与被告江苏**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徐州市,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当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施工行为地即不动产所在地在枣庄市**发有限公司远航未来城,属本院辖区,据此,本院享有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江苏九鼎**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费100元,由被告江苏**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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