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立诉被告沈*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传立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财产保全费250元,共计4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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