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钻井农副业**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责任公司向东营**民法院申请撤销东**委员会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东仲字第228号仲裁裁决,东营**民法院已于2015年8月28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东**委员会作出的(2014)东仲字第228号裁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