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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有限公司与江苏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本案应移送江苏省**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的工程名称为润景国际大厦,工程地点为淄博路以北、红云大街以东,该区域位于垦利县郝家镇大务村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向不动产即润景国际大厦所在地法院即垦**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垦**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被告江**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江苏天**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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