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寇某某、第三人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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