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哈**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大**有限公司、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80元,减半收取134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